更新时间:2023-3-31 7:29:32
2023海南中考政策方案
2023年海南省中考招生政策
一、招生机构及职责
省考试局牵头成立海南省中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海南省中招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中招办”),主要负责制定中考和中招工作的有关政策细则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
各市县相应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中招办),负责制定本市县中考和中招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考生报名、填报志愿、各科目考试和考查的实施;组织、指导学校建立本市县考生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核查考生身份和优惠照顾政策特征等信息;做好面向本市县各类学校统招计划、指标到校计划、自主招生计划等录取工作;按省中招办要求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有关高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各初中学校设立学生升学指导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招生宣传,对初中毕业生进行升学指导,引导初中毕业生准确定位未来发展方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填报志愿。
二、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中考。
2.户籍不在我省,但具有我省初中学校九年级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以及参加过当年我省中考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中考。
3.已调入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聘期5年以上)且被我省认定为A、B、C、D、E五类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户籍和学籍未转入我省的,在其聘用单位所在市县中招办报名参加中考,并享受报考地户籍考生相应待遇。
4.具有我省初中学校学籍的八年级学生、未参加我省八年级生物和地理考试的我省户籍但外省学籍的九年级学生(简称“外回考生”)、九年级休学生、往届初中毕业生须报名参加2023年生物、地理考试。已报名参加2022年生物、地理考试的考生,不允许再报名参加2023年生物、地理考试。生物、地理考试成绩当届有效。
5.已在各类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五年一贯制学生)注册就读并建立学籍的学生不得报名参加中考。学籍不在我省的八年级学生不得报名参加我省生物、地理考试(符合第3条报名条件的除外)。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以省考试局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为准。
三、考试工作
(一)考试性质
2023年我省继续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两考合一”的办法。考试成绩既作为衡量学生学业水平、评价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又作为高中阶段学校选拔招录新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
1.九年级学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共7科,考试时间为6月25日至26日,共2天。暂停本年度统一组织、集中进行的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该科目以满分计入考生中考原始分总分。
2.八年级学生考试科目为:生物、地理2科,考试时间为6月27日下午。
3.物理实验操作技能、化学实验操作技能等考查科目,由省考试局统一制定考查实施方案,各市县按有关规定组织落实。
4.各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考试时间为2023年5月中下旬,同一市县的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考试一般应在同一天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按照学校所在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时间进行。
(三)考试方式
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物理、化学、生物、地理科目实行闭卷笔试。道德与法治、历史科目实行开卷笔试。
(四)分值设置
语文、数学、英语每科的卷面满分为120分,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生物、地理每科的卷面满分为100分,体育与健康科目满分为50分。全部考试科目原始分满分910分,由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8个考试科目原始分与生物、地理2个考试科目原始分的50%相加而成。
(五)成绩呈现
1.公布考生各学科原始分、各学科等级和原始分总分。考生各笔试科目成绩等级分为A、B、C、D、E、F六个等级,各等级根据原始分从高到低以全省当年考生人数按以下比例划定:A等级10%、B等级20%、C等级30%、D等级20%、E等级15%、F等级5%。体育与健康科目成绩共分为4个等级,A等40-50分,B等35-39分,C等30-34分,D等0-29分。物理实验操作技能和化学实验操作技能等考查科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依据省考试局发布的有关实施方案确定。
2.参加2023年生物、地理补考的考生成绩按其2023年成绩中对应的百分位与上年度同学科成绩相同百分位所对应的成绩认定,确定后的成绩按50%计入2023年中考原始分总分。补考成绩当届有效。
四、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计划
1.各市县要加强学龄人口变化监测,综合考虑本地初中毕业生数量、未来一段时间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提升目标、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学校办学实际等因素,科学编制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核定后向社会公布。编制招生计划时要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
2.省教育厅根据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市县的申请,统筹调配省域内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与此同时,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市县要从生源规模实际出发,尽快新建或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扩大本地学位资源供给,满足当地学生就读普通高中的需求。
3.各市县的“省一级学校”和其他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计划占本校除自主招生等以外的招生计划的比例不得低于50%。“指标到校”计划分配范围为各市县辖区内所有初中学校(包括民办初中学校、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中学的初中部),要向农村初中学校倾斜,并逐步向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倾斜,要确保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的合法权益。
4.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分配到学校所在地市县的招生计划,其用于“指标到校”的比例不低于50%。该“指标到校”计划由学校所在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该市县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计划中合理分配,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5.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学校总招生计划(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和国际课程班招生计划)的10%,其中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规模控制在总招生计划的6%以内。自主招生计划要面向有创新潜质、学科专长、体育或艺术特长的初中毕业生。
6.对在上一年招生工作中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普通高中学校,核减其招生计划。
(二)招生范围
1.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国际课程班、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可面向全省招生。市县所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只在属地范围内招生。除公费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其他计划原则上在审批地招生,如在审批地生源不足,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省中招办批准后,可跨区域招生。
2.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统招计划招生范围以学校所在地市县为主,辐射其他或临近市县,并倾斜支持普通高中学位紧缺的市县、少数民族市县、教育基础薄弱市县。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统招计划分配由省教育厅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分配方案。海南省国兴中学作为省属民族中学,其招生范围和政策保持不变。
3.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除自主招生等以外的分配到市县的统招计划,招收对象为具有该市县户籍并在该市县初中学校九年级有学籍且在九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生,或非该市县户籍但在该市县初中学校有三年学籍且就读满三年的应届生。
4.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单列计划,招收户籍在我省的外省学籍应届生以及不符合第3条招生对象条件的应届生。
5.各市县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统招计划是否招收学籍在本地、但户籍不在本地的考生,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报省中招办备案,并在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应逐步提高学籍在本地户籍不在本地的考生招生比例。
6.学籍与户籍不一致的考生,若选择以户籍地报考,报考户籍地的普通高中享受户籍地考生相应待遇。
(三)录取依据和管理
1.各考试学科等级、原始分总分以及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投档总分为原始分总分和优惠照顾加分之和。在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投档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执行,各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作为门槛,在其达到规定要求后,比较投档总分。若投档总分相同,则比较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若仍相同,则按以下顺序进行比较择优录取:①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原始分总分;②比较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五科原始分总分;③比较生物、地理两科原始分总分;④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单科原始分。
2.招生录取工作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中招办负责各类学校面向全省招生的录取审批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学校招生和“指标到校”生录取审批工作。除统招计划和“指标到校”计划外,各市县各类自主招生计划及其他计划招生录取需报省中招办备案。
(四)录取批次
中招录取设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共四个批次。
提前批: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公费培养生班、海南中学和海南省国兴中学等学校少数民族特招班、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和国际课程班、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合作举办的公办高中学校实验班。
第一批:“省一级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本批次统招生分AB两段进行录取,A段录取“省一级学校”统招计划减去该校招生总计划5%所得计划部分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B段录取“省一级学校”总计划的5%预留部分及民办学校未完成的公费生。申请部分计划在第二批次录取的“省一级学校”不再安排在B段录取。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B段预留的5%计划面向全省招生,不再分配到各市县。
第二批:市县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海南省农垦加来高级中学、经申请获批的“省一级学校”(部分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非公费生计划。
第三批:有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中高职“3+2”连读及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含第二批次未录取完的剩余计划)。
(五)志愿填报
实行考后知分填报志愿。在中考分数公布后、录取工作开始前,考生可一次性填报所有批次学校志愿。
提前批:设1个志愿,其中海南中学、海南省国兴中学等学校少数民族特招班实行平行志愿招生,可同时填报。
第一批:分别设1个自主招生志愿、1个统招生志愿、1个指标到校志愿,依次投档录取。其中统招生A段录取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修改本批次统招生B段志愿、指标到校志愿以及第二、三批次学校志愿。
第二批:分别设1个自主招生志愿、3个统招生平行志愿、1个指标到校志愿,依次投档录取。本批次录取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修改第三批次学校志愿。
第三批:分别设1个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志愿、12个普通高中统招生、高等学校五年一贯制和中高职“3+2”试点班平行志愿,依次投档录取,其中最多可以填报6个普通高中统招生平行志愿。
志愿填报的具体方式、规则和时间安排以省考试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六)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公民同招”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其中,“省一级学校”(不含自主招生计划)和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只录取各考试学科成绩均达到C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B等及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的要求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指标到校”计划招录对象为填报了招生学校志愿,且初中阶段均在其初中毕业学校就读,并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户籍不限。
各学校指标到校生的录取工作在其统招计划录取结束后进行,“指标到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高于录取学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的90%。若某初中学校已分配招生指标但没有考生上线或上线考生不足,剩余的指标将予以收回,用于按普通高中招录原则,统一招录本市县区域内符合“指标到校”招录对象要求的上线考生,录满为止。但如果该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50人,分配指标的省一级学校应录取该校至少1名考生。市县优质普通高中执行此项政策时,对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要求可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基础条件,认真研究制定自主招生方案,明确招生方向、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程序和监督方式等,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中招办备案。招生学校要主动公开经报备的自主招生方案。公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范围原则上应与统招范围一致,民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范围为审批地市县。自主招生考试在中考前进行。基于中考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开展的自主招生录取在中考结束后进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所公布的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招生,并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录取名单。
自主招生设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体育特长生和艺术特长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为不低于中考满分的30%,其他自主招生类型最低控制分数线为不低于中考满分的60%,学校可在省定标准基础上提高最低控制分数线要求,并在自主招生方案中予以明确。除艺术、体育特长生外,各类艺术、体育特色班招生纳入统招范围,考生中考成绩不得低于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5.有2所以上“省一级学校”的市县,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向省中招办申请将其中某所“省一级学校”部分计划放在第二批次录取,不同批次录取计划比例,由市县自主决定,但须在考试前公布。
6.鼓励优质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划出一定比例的计划统一招收公费生,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批准。公费生列入第一批次录取。若公费生计划在第一批次未录取完成,剩余计划转到第二批和其他计划同时录取,在第二批次所录取的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到低补足。
7.已经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公费培养生班录取的考生不准退档。
8.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如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必须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补录,秋季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生补录手续,之后不得再录取学生。
(七)高等学校五年一贯制招生录取
五年一贯制招生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从参加中考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其中,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公费培养生班的招生,只招录达到中考满分65%及以上的考生,原则上按分配市县计划从面试合格且具有本市县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择优录取,同时兼顾男幼师定向培养生占一定比例。
(八)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招生,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报考志愿统一出档,择优录取。其他报考中职学校的考生继续实行报名注册入学,由省教育厅职业和成人教育处办理相关录审手续并报省中招办备案。
五、优惠照顾政策
(一)符合以下各类条件且报考普通高中,高职院校,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的考生,录取时在原始分总分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分值(符合多项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加分名单将予公示):
1.革命烈士子女,全国公安、司法系统烈士子女,加20分。
2.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子女,加10分。
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加5分。
(1)现驻三沙市的军、警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职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
(2)全国公安、司法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人民警察子女;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伤残且伤残等级为1—4级的人员或子女;
(4)海南省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
(二)军人子女符合《海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按该办法给予对应降分录取待遇,不重复享受上述第(一)条中的加分待遇。
(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符合《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按该通知参照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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