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6-28 9:01:49
谯城区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政策性加分审核办法
一、亳州中考加分对象和分值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需提供户口簿和市侨办证明材料);
(2)前款规定以外的侨眷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需提供市侨办证明材料);
2.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需提供台办证明材料);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需提供民政部门签发的《烈士证》及能证明是烈士子女的相关材料);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需提供民族宗教局证明、户口簿、父母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需提供组织部门或本系统省级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和户口簿);
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和亳州市教育局、亳州军分区政治部《亳州市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3〕01号)要求执行。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军人子女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上加10分后参加普通高中录取。
符合享受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加分条件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所在部队师级及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学生父母工作单位、岗位职务、岗位性质、军官证及立功等级证明等材料,报亳州军分区政治机关审定合格后,报学校初审。
7.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和《亳州市公安局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亳公政治〔2018〕212号)规定执行。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按《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规定执行。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上加10分后参加普通高中录取。
符合享受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加分政策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子女,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学生父母工作单位、岗位职务、岗位性质及立功等级证明等材料,报属地应急管理局审定合格后,报学校初审。
除上述加分条件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加分依据。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二)加分审查程序
1.学校初审。凡符合政策性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将有关证件或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交毕业学校初审,由学校在校内公示享受加分政策的学生名单、项目和分值,接受社会监督。
2.统一报送。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以中心中学、区直学校为单位,按准考证号码从小到大的顺序填写《2022年亳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政策性加分登记表》(见附件5-1),并按登记表顺序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报区教育局基教股审核。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3.区级审查。区教育局对学校上报的加分材料进行逐人审核,经核无误后,由具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汇总后,将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基本信息刻录成光盘,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和招生考试中心,同时将加分统计表(签字盖章)及考生加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
亳州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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