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4-4 16:54:02
继续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的重要手段,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决定继续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和考核机制。
1.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
建立规范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侧重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主要包括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内容。按《湖州市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湖教基〔2018〕106号)实施评价。
2.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要求
(1)客观记录。以事实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导入客观数据,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2)内容全面。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察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体现学生的个性特长。
(3)注重过程。关注学生成长过程,发掘学生潜能,加强学习和生涯规划指导,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与健康成长。
(4)强化监督。公正、公平实施,规范综合素质评价程序,建立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确认制度、公示和复议制度。
3.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
各学期及总评中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三个维度的评价结果分四个等第,用A、B、C、D表示,分别代表“优秀” “良好”“合格”“需努力”,品德表现以写实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等第比例各学校相同,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三个维度A等比例不超过本校本学年度学籍人数的30%,B等不超过50%,D等不超过5%。由外市转学进入本市初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转入学校按本校制订的实施办法予以确定等第,并报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后导入信息管理系统。
4.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教育局要认真总结综合素质评价的经验,修订和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标准、操作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政策,统筹安排、逐步规范与综合素质测评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指导与监督,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处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的问题。
初中学校要根据市、区县教育局的要求,制订和完善实施细则,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工作班子组织实施,认真填写《浙江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本届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于2021年4月1日前完成。
5.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应用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与高中段招生总分统一作为高中段学校录取新生条件,其中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录取的前置条件,升入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品德表现”良好以上、其他三个维度总评等第应达到1A2B及以上;升入其他普通高中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品德表现”良好以上、其他三个维度总评等第应达到3C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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