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7-28 9:54:02
2020兴安盟中考加分政策
(五)政策加分及审核认定
1.兴安中考政策加分
(1)农村学校(旗县市政府所在地学校除外)教职工,其子女在父母工作所在旗县市的初中学校就读,加30分;由旗县市教育局发文安排到农村学校连续支教三整年及以上的城区学校教师,其子女在父母工作所在旗县市的初中学校就读,加20分。
(3)军人、消防子女中考优待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政联﹝2012﹞1号)规定执行,边防团(队)、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曾在上述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加30分;边防团(队)以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曾在上述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加20分;现役军人子女加10分。
(4)除军人、消防人员外的烈士子女,加30分;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公安伤残民警,可加20分。以上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在职人员。
(5)乌兰浩特市户籍且在乌兰浩特市属民族初中或盟直属乌兰浩特蒙古族初级中学就读的蒙授应届毕业生,报考乌兰浩特二中加30分。报考其它蒙授普通高中及职业学校不加分。
(6)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享受多项照顾政策的,取所享受的某单项政策的最高分),各旗县市不得再另行出台加分政策。
2.审核认定
(1)凡申请政策加分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向学校提供父母的工作证或教师资格证、军官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公安、军人、消防人员人员子女加分的还需提供相关荣誉证件及证明材料;其他因公牺牲人员子女需提供人事、组织部门的证明材料;革命烈士和伤残等级的认定以民政部相关规定为准。
(2)考生资格信息、照顾政策信息需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群众举报。对于伪造加分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加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学校初审后将各项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各旗县市教育局初核,各旗县市教育局于6月10日前统一报盟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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