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办法规定

更新时间:2017-9-3 14:16:56

八、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一)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201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

2.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按考生的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录取,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3.经各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符合我市中考政策的随迁子女考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录取资格。

(二)录取批次

各类招生学校应按照中招录取工作的时间安排,分批录取。

1.第一批:普通高中

第一阶段: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一级普通高中。

第二阶段:其他普通高中。

2.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三)录取档案管理

1.毕业学校必须按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考生电子档案,确保考生数据准确和安全。

2.高中阶段学校必须把考生的录取数据与学籍数据准确对接,建立完整学生档案,并于9月26日前将已建档的录取名册发至本地招生部门,各市、区汇总后报送江门市招生办。

3.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区招生考试部门的录取名册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江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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