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大石桥中考加分政策

更新时间:2023/11/21 10:02:27

2023大石桥中考加分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对各类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符合优抚条件的,由相关审核单位进行认定,公示5日后,各学校将《营口市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加分登记表》(见附件3)和《2023年中考加分名单汇总》(见附件4)及优抚证明材料报送大石桥市教育局。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政策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因享受加分政策并取得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的考生,实行计划单列。

(一)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援藏干部、教师(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教师(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加10分。援疆、援藏干部、教师,由组织、教育部门审核认定。归侨、华侨和台胞,由统战部门审核认定。

(二)按照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规定》(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要求,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加10分;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加5分。加分由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审核认定。

(三)按照《司法部、教育部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文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的优待措施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规定执行。 

(四)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辽教发〔2013〕72号)文件要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入学,加20分。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加10分。加分认定须由师级以上(含师级)政治部出具证明。

(五)按照《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驻营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和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营政办发〔2010〕45号)文件规定,现役军人子女加10分。加分认定须由师级以上(含师级)政治部出具证明。

(六)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文件要求,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加分认定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

(七)按照《营口市保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及家属的若干措施》(营新疫防指办〔2020〕35号)要求, 一线医务人员及公安部门支援湖北的工作人员子女,2023年在我市参加中考并报考我市高中的,参照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由市卫健委和市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市教育局审核。

(八)外来企业高管子女,在一般普通高中录取时,参考《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执行(营政发〔2018〕26号)。加分认定须由市商务局出具证明。

(九)其他优待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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