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6-1 13:37:42
2020延安中考政策方案
各县(市、区)教科体(教体)局、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就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招生录取模式
根据《延安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延市教基〔2018〕79号)精神,从2020年秋季入学起,我市普通高中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学校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市考试管理中心划定全市最低录取控制线并统一集中组织实施,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配合,按照“成绩优先、服从志愿、底线控制、录满为止”的原则,按批次同步公布录取结果。特长生、定向生第一批次录取,统招生(含延安中学英语特色生)第二批次录取。
二、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起始年级的班额要控制在50人,坚决杜绝高一年级新增“大班额”,继续巩固落实职普比4:6的政策要求。县(市、区)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和定向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及分配,报市教育局备案;市直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和定向生计划由市教育局提出及分配。所有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一次性下达,下达后不得调整。市考试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省级示范普通高中、标准化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分为特长生、定向生和统招生(含延安中学英语特色生)计划,一般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均为统招生计划,定向生计划未完成的纳入学校统招生计划;继续实行省级示范普通高中、省级标准化普通高中50%的招生计划合理分配到招生范围内初中学校的定向招生政策,并严格审核定向生资格;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要控制在招生学校计划的5%以内,严格报审程序,学校不得随意扩大特长生的招生规模,变更招生方式。
三、明确招生录取依据
(一)录取志愿。志愿报考是考生选择普通高中的前提,分为定向志愿、统招志愿两个类别。定向志愿是首批提前录取志愿,定向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被其他高中学校录取。统招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最多可填报6所学校(定向志愿必须和统招A志愿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更改、诱导考生填报志愿。
(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共13科,其中音乐、美术的终结性考试以初中学校为单位组织评定,其余科目均按照相关要求统一组织实施。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体育与健康60分,道德与法治、物理各80分,历史、地理、化学、生物各60分,满分820分,以分数方式呈现,计入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总分;信息技术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试以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方式呈现,作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依据。
(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综合素质评价从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通过写实记录、民主评定、公示审核、信息录入、形成档案等程序进行评价,以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方式呈现。各县(市、区)要加强统筹,提前谋划,优化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充分利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指导初中学校做好评价工作。
(四)录取必备条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需达到当年全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信息技术和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为两个及以上D等级者,普通高中不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五个维度中两个B级以下者省级示范高中不予录取,一个C级以下者省级标准化高中不予录取,两个D级者普通高中不予录取;音乐、美术必须达到合格等级。定向生需初一年级在本校入学,连续就读三年且有正式学籍;因大病办理休学、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毕业生和因户籍迁移、工作调动等因素正常转学并在毕业学校连续就读两年以上的毕业生,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可享受定向生资格。
四、规范招生录取工作
(一)特长生录取。由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学校特色化发展需要,提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申请和具体招生办法,经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招生比例不高于本校招生计划的5%,特殊情况可根据组队、组团需要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一个标准班人数。录取时,在达到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提供录取名单,市考试管理中心办理录取手续。
(二)定向生录取。市考试管理中心按照各招收定向生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总计划和考生统招志愿进行模拟投档,形成各普通高中学校模拟录取分数线,在此分数线基础上,确定定向生录取分数线。根据定向生到校指标和考生志愿,在符合定向生学籍资格和达到志愿填报学校定向生录取分数线的学生中择优录取。
(三)统招生录取。根据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统招计划和考生志愿,在达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中,按照平行志愿录取原则录取。
五、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在我市初中学校参加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军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民警子女,按照《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陕政联〔2012〕106号)和《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以及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功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公政〔2018〕159号)和《陕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陕公政〔2019〕92号)有关规定执行教育优待政策。
六、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要严格执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所有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全市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不得为此类学生办理招生录取和学籍转接手续;严禁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秋季开学后,各县(市、区)要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要求,组织对每一所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在校就读等现象,严查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和大班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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