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来安中考政策方案

更新时间:2019-9-17 8:23:41

2019来安中考政策方案

各中专学校、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我县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和质量的协调发展,根据《滁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滁教体基[2019]2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19年全县高中阶段招生目标:全县初中毕业数为3220人,历届报名参加中考120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1700人,中职类招生1640人,职普比为49.10:50.90,升入高中的毛入学率达100%。

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1、招生计划制定与执行

(1)计划制定

依据市教体局下达给我县2019年高中阶段招生指导计划,经研究决定全县公办普通高中高一招生计划为

学   校

计划生数

班级数

招生编码

备   注

来安中学

900

18

030

来安中学自主招生实验班

学生150人

来安三中

400

8

031


水口中学

100

2

032


阳之光高级中学

300

12

033

县外指标300人

市教体局审核招生计划时,主要参考依据是: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6人,今年秋季招生计划按招生计划班级与可供教室不低于1:1.5的比例确定。

(2)计划执行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各校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各公、民办高中学校均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未填报志愿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收的学生成绩不得低于生源所在地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

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不得实行大班额编班,班额最大不超过56人。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各初中学校要积极引导考生填报不同层次的普通高中志愿,但不得强行要求或者代办。

(3)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史如彪

副组长:胡永枝

成 员:陆维庆、邬茂生、孙明仁、王庆、张永海、倪健、周 林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统筹统一考试和各高中校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制定本县高中招生录取实施方案、招生政策、和分校招生计划,统一报送上级部门备案。

2、改革和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和录取办法

(1)招生对象和招生范围

招生对象为2019年参加省、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中考、考查和综合素质评价,其结果达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要求的初中毕业生。历届生报考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提高20分建档。

(2)招生录取的原则和依据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学校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志愿、中考总成绩(省统考科目成绩和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的成绩,下同)和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择优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C等级以上(含C等)方能录取到省级示范高中;按省级示范-市局示范-普通高中顺序录取。地理、生物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录取到省级示范高中。

(3)指标到校生分配和录取原则

2019年仍把来安中学计划指标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按学校应届学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历届生不享有指标到校生政策),不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但必须达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按比例切块分配,并适当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倾斜。

指标到校生实施统一管理,分校录取的原则、按照考生志愿、指标计划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录取。(如无生源或完不成计划,则指标不再另行分配到初中学校,多余指标纳入余下统招指标),在保证指标到校生录取的前提下,再进行来安中学剩余20%指标数按县域内剩余计划、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进一步完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县统一管理,招生计划由县教体局批准,招生范围以本县生源为主,跨县招生的,应向社会公告市级批准的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学校须依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各类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提前批次招生方案,报县教体局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民办普通高中要在县教体局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学校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或已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违规设立大班额班,违规接收借读学生和乱收费。

(5)严格执行中考加分政策。

2019年中考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如下:

①《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②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③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④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⑤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⑥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滁州市教育局 滁州市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滁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滁教〔2013〕22号)要求执行;

⑦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

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有关政策按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规定执行。

除上述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对于考生申请政策性加分,初中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把关,落实公示制度。

(6)保障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权益

随迁子女在我县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以及非本县就读属于本县户籍回本县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招考录取的应历届考生,享有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高中招生政策,保证享受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政策待遇,不得拒绝招考和录取;本县考生在外县参加中考但愿意回来安参加高中录取的考生必须在中考成绩公布前到县教体局填报回原籍参加高中录取申请书及高中志愿表并上交我县教体局基教股备案。

三、加强领导与管理

1、加强统筹与监控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县教体局中考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实行阳光招生,建立普通高中招生公示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中考成绩公布后,依据全县考试成绩分档表,一次性划定省示范和市示范高中志愿指导线;进一步做好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各普通高中严格按照录取结果建籍,凡是没有经县教体局录取并向市教体局备案的考生不予建立学籍,更不得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2、加强政策宣传

各高中学校要高度重视招生政策宣传工作,统一印制招生政策明白卡,通过多形式对外宣传,确保考生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和信息,各初中学校采取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途径,明确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告知学校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利用校报、电视、网站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增强群众对招生入学工作的了解、人生和信任感;让每位学生家长知晓报考普通高中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必须按照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招生程序录取,提醒学生和家长不要听信外来个别学校的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各高中学校不得发布违反政策的招生广告和招生宣传材料。

3、加强学籍注册监管

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关,对违反规定招生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并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普通高中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普通高中学生报到后,学籍按照注册程序于9月30日前完成,学校不得为未报到的学生注册学籍。根据省文件要求,中考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成绩导入中小学学籍系统中。

4、严肃招生纪律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超班额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5、实行招生问责制度

我局及各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普通高中录取最底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得建立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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