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5-15 13:34:26
2019河源中考加分照顾政策
(一)加分项目。
1.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普通高中录取照顾政策按河源市教育局、河源军分区政治部《河源市教育局 河源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驻河源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5]16号)执行。具体办法是:
(1)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以及在河源驻地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河源市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河源市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20分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消防人员子女按本条执行。
2.根据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散居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升学录取工作的通知》(粤族发[1999]42号)精神,对散居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中加15分录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精神,对优待对象报考普通高中时加20分录取。优待对象范围:(1)全国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2)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3)全国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4)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二)操作办法。
1.凡符合普通高中录取照顾政策,享受加分录取的考生原始材料必须在录取前经所在初中毕业学校初审,统一报各县(区)教育局复核。考生如同时符合多种加分条件,只取最高值计入总分录取,不累加计算。
2. 符合普通高中录取照顾政策,享受加分录取的考生的名单于5月中旬前在本校及县(区)教育局官微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公示结束后,各县(区)招生办(中招办)于5月22日前将加分考生名单录入省中招服务平台,逾期不给予办理。5月24日前将《河源市2019年中考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加分情况统计表》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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