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3-28 7:59:12
三、综合素质评价
(一)评价内容。以教育部印发的教基〔2002〕26号文件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考查科目等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细化,并结合使用《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巴中市中小学生文明礼仪常规(试行)》的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二)呈现结果。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呈现分为两部分:一是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给予整体描述,注意突出学生个性特点和发展潜能。二是等级评价。分别以A、B、C、D四个等次呈现其不同的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表现很好的,评为A等;表现较好的,评为B等;表现一般的,评为C等;表现极不好的,评为D等。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得事先确定等级比例。评价结果应在考试前报市、区县教科体局基教科(股),供招生录取使用。
(三)规范程序。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同学互评,同时应以实证性材料和数据为基础,力求做到客观、公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坚持程序规范,在自我评价、小组评价、班级评价、学校评价、社区评价等环节中应有规范的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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