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3-12 15:17:19
2019年广州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
考生类型 |
材料指引 | |
考生 |
父母 | ||
优抚群体类 |
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人变更的法院判决书等 |
《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士兵证等)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父母双方的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病历或残疾证等(由相关部门审核认定丧失监护子女能力),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监护的公证书 | ||
特殊行业类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父母双方的有效工作证件、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监护的公证书 | |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 |
有效劳动合同、在广州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 | ||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适龄子女 |
有效劳动合同、连续两年以上在穗缴纳社保(由社保部门共享信息进行审核) | ||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
有效工作证件、在穗房产证 | ||
人才类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
博士毕业证书以及相关引进材料;外国专家证件等 | |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
《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 | ||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 |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相应证书 | ||
“优粤卡”持有人随迁子女 |
《广东省人才优粤卡》 | ||
人才绿卡持有人随迁子女 |
《广州市人才绿卡》 | ||
境外群体类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国外永久居留证件、护照等(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 | |
台胞子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有效工作证件、外交护照等(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 |
注:1.以上各项材料或证件均须提交原件核验。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考生及父母对所提供的材料真伪性及因此产生的问题负全责。
2.其他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附件3
2019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加分或优先录取考生分类一览表
照顾等级 |
照顾类型 |
材料指引 |
加20分 |
军人烈士子女、公安烈士子女 |
《革命烈士证明书》 |
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二类岛”、“第三类岛”、西藏自治区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下同) |
现役军人身份证件、通过中考服务平台打印的申请表等 | |
“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 |
《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残疾军人证、通过中考服务平台打印的申请表 | |
“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 |
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荣誉证书、通过中考服务平台打印的申请表 | |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仅限报考广东华侨中学 |
父母或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回国定居材料或护照、他国长期居留证件等(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 | |
加10分 |
残疾军人 |
考生本人的残疾军人证 |
公安英模(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子女 |
公安英模奖励证书 | |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 |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 | |
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
《伤残人民警察证》 | |
学业考试当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 |
有效工作证件、参加联合国维和部队工作材料 | |
少数民族学生 |
通过采集的身份证信息核验 |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相应证书等 | |
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 |
户口簿 | |
加5分 |
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报考户籍所在地区所办高中的 |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6〕3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实现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的精神,此处的“农业户口”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前为“农业户口”。)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平时荣获三等功的军人子女 |
三等功荣誉证书、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及通过中考服务平台打印的申请表 |
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 |
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及通过中考服务平台打印的申请表 | |
复退军人子女 |
复退军人证件 | |
复员退伍军人 |
考生本人的复退军人证件 | |
台胞子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 |
有效工作证件、外交护照等 | |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 |
父母或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回国定居材料或护照、他国长期居留证件等(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 |
注:1.享受上述加分录取的考生,其享受加分后的总分数仅用于投档录取,不作为考生学业考试的成绩。
2.上述各类加分或优先录取条款中,考生可申报多项但只能享受其中最高加分一项(含体育、艺术特长生)。
3.上述有关军人子女的加分或优先录取的规定,以《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教转〔2014〕33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规定为准。
4.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指标计划投档录取时,考生的投档分数只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不含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各项加分或优先录取。
5.以上各项材料或证件均须提交原件核验。出具父母证件的还需提供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人变更的法院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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