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鞍山市高中招生录取原则

更新时间:2023/11/18 7:34:58

2024鞍山市高中招生录取原则
先省示范性高中后公办一般高中和民办高中;省示范性高中先竞争后指标,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总成绩分数并列情况,先按照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由高到低录取,如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相同,再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城区普通高中录取工作分为四段:
第一段为鞍山市第一中学录取。
先录取鞍山市第一中学竞争计划,再按照各初中学校分得的鞍山市第一中学指标数录取指标到校计划。鞍山市第一中学录取的各初中学校指标到校生最低分数差控制在 30 分以内,对分数差大于 30 分的低分考生指标到校名额收回后,用于录取其他初中学校填报鞍山市第一中学志愿的高分考生。鞍山市第一中学统招生录取结束后,录取其特长生招生计划。
第二段为五所省示范性高中录取。实行志愿优先,兼顾分数的方式录取。五所省示范性高中首先根据各初中学校进入指标到校考生的第一志愿,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如有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省示范性高中,再根据未被录取考生的第二志愿,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录取;依此类推,录取第三志愿。对此时省示范性高中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根据各初中学校未被录取的指标数,按照上述原则在初中各校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其他符合条件的考生。如仍有省示范性高中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对各初中学校的剩余指标统一收回,在城区所有初中学校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本批次内五所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录取最低分数线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总分的 70% (560 分)。
第三段为除鞍山市第一中学外其他特长生录取。具体录取办法按《鞍山市2023 年城区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实施办法》 (鞍教发 [2023]2号)执行。
第四段为公办一般高中和民办高中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方式录取,即分数优先、参考志愿的录取方式。公办一般高中和民办高中根据普通高中招生总人数、试题难度及考生成绩设置录取最低分数线。公办一般高中和民办高中录取结束后,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出现学位剩余,可面向未被录取学生开展补录,公办一般高中在原招生范围内补录,民办高中在全市范围内补录。补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实施属地化管理,各地同时进行,高中各校 (含民办高中) 不允许自行补录。具体补录时间和办法,根据录取结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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