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6-27 9:03:26
录取政策
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原则上按师范定向类、普通高中类、中职类的顺序进行。录取工作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考试中心具体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地要科学制定录取方案,科学预判评估风险,周密安排工作进度,公开公示录取结果。
1.师范定向类
师范定向生的招生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定向师范生教育培养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师字〔2021〕2号)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复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最低控制线不低于初中学考计分科目总分的70%(即592分)。
各地要预判上线生源情况,提前制定并公布具体招录方案,严格按专业类别、按性别计划招生,不得突破各分项招生计划。末位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数外三科成绩、物理历史两科成绩择优录取。
预录工作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各地要按要求加快资格审查、体检、面试、公示等工作进程,在普通高中开始录取前确定预录名单。7月3日前须初步划定分性别、分专业体检线,确定体检名单,并按1:1确定拟录名单报市教育考试中心备案,便于普通高中的划线与录取。拟录考生不参与下批次投档录取。
预录名单(分专业)须按时上报市教育局师资科进行类别专业计划的审核,再报市教育考试中心进行分数审核与备案。正式录取审批工作由录取院校报省教育考试院完成。
报考师范定向的考生不得私自放弃录取资格。县(市、区)要及时与录取的考生签订《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已签订协议书的考生,不参与普通高中的投档录取。
2.普通高中类
普通高中录取按权限分级负责,全市统一管理。中心城区普通高中(含江西师大附中赣江院分校)的录取(含面向县区招生)按照《2023年赣州市中心城区普通高中招生方案》执行,由市教育考试中心直接负责。其他县(市、区)的普通高中招生执行属地方案,报市教育局相关科室和市教育考试中心备案审核。
(1)招生计划及范围。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一律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批次和方式同步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跨县(市、区)招生。经批准允许跨县(市、区)招生的计划单列管理。对过去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招生的公民办学校,要继续大幅度压减跨县(区)招生数量,确保到2024年清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现属地招生。
各地录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分校分类计划,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改变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不得突破县(市、区)总计划。录取时出现末位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数外三科成绩、物理历史两科成绩择优录取。
(2)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普职招生计划比例和考生分数分布情况,全市统一划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低于该分数线的考生不得统招录入普通高中。各县(市、区)相应划定本区域最低控制线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3)均衡生录取。各地要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70%,做到均衡生招生指标到校。均衡资格认定办法和均衡录取最低控制线由各县(市、区)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当地生源情况确定,最低不低于学校统招线下120分。
(4)规范自主招生。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自主招生的学校,要按规定控制自主招生计划(原则上控制在该校总计划5%以内,市以上确定的特色学校可适当放宽),制定具体招生方案,明确报考和录取办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自主招生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招生。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招收直升生。
2023年起,普通高中招收音体美特长生的最低文化控制线不得低于本校统招录取分数线的70%。录取名单经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后在市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录取手续。
(5)随迁子女录取。各地要认真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政策。我市随迁子女考生一律在报考地填报志愿并参与录取。外省、外市随迁子女考后回我市户籍地参与普通高中录取的,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和户籍证明、地市级教育部门成绩证明和学籍审核意见,由户籍地招考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调剂录取,招生计划由各地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报省教育厅备案。(本地户籍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的居民户籍,且3年内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校或其他单位集体户籍、投靠亲属户籍、与户主无亲属关系户籍等不作为普通高中招录的户籍依据)
(6)中心城区普通高中招生。经批准,中心城区部分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或部分区域招收部分学生。为支持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布局和重大需求、围绕国家重大项目和地方重大研究问题建设,江西师大附中赣江院分校在提前批“赣创计划”分别面向赣县区、除赣县区以外的其他县区招生,在提前批第1志愿面向全市招生。赣州中学、赣州三中、赣州六中、赣南师大附中在提前批第2志愿面向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县区招生。赣州一中阳光班、南康中学民航基地班在提前批第2志愿面向全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范围、报名条件和录取办法等在《2023年赣州市中心城区普通高中招生方案》公布。
(7)民办高中跨县区招生。民办学校经批准允许跨县(市、区)招生的计划,实行计划单列管理,不得突破单列计划或无计划招生,违者一律不予办理录取和学籍。未完成的计划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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