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6-12 10:28:53
(一)招生计划
1.各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体育局根据职普协调发展有关要求拟定,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另行下达。
2.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公办普通高中统招(含均衡)计划和民办普通高中指导性计划。普通高中学校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 50 人以内,合理压减大规模学校,超标准班额的班级原则上中途不得转入学生。
3.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要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 70%,做到均衡生招生指标到校。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均衡招生工作按市中招委、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抚州市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学校招生的实施方案》(抚教中招字〔2007〕7号)精神实施。
4.市属公办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体育局单列下达,均衡招生计划按面向临川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招生计划的70%均衡分配到各初中生源学校。
5.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批后与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同步下达。
(二)招生录取
1.县(区)所属公办普通高中统招录取由各县(区)根据本县(区)公办普通高中分校统招计划,按1:1比例划定统招分数线,报市教育考试中心审批执行。市属公办高中按临川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考生报考市属公办高中志愿人数和统招(不含均衡)计划总数1:1比例划定统招分数线。
2.县(区)所属公办普通高中根据均衡招生政策,依据生源情况在统招分数线下划定均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录取办法由各县(区)教体局制定,报市教育考试中心审批执行。为推进临川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城乡学校均衡发展,市属公办高中面向临川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划定的均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具体录取办法另行制定。
3.历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县(区)公办普通高中,录取分数提高标准由各县(区)教体局制定,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报考市属公办学校高中,在统招分数线上提高50分录取。
4. 各县(区)具备特长生办班条件的普通高中,经市教育体育局批准,可安排一定的招生计划(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校招生计划总数的 5%以内,国家、省、设区市确定的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可适当放宽)用于体育、艺术、小语种类型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中外合作项目特长班招生,经国家、省、市批准的普通高中学校特长班可在全市范围内招生。特长生文化录取分数线各县(区)自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学校均衡录取最低控制线的70%,上线考生方能参加专业特长加试。必须制定特长班招生具体操作方案,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
5.普通高中招生实行限时报到制,各县(区)教育考试中心需及时公布各批次普通高中的报到时限。对已录取未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该类考生可参加下一批次普通高中录取或选择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各县(区)需依据录取和实际报到情况,确定最终录取名单。按照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电子化管理平台要求和统一信息标准,按时、准确上传各批次学校录取考生信息,建立新生录取数据库,富余招生计划不再实行补录。
6.市属普通高中原则上以招收临川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学生为主,可面向全市招生。县(区)属学校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区)域内招生。
7.本市跨县(区)考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县(区)属普通高中录取,须达到当地同级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方可录取公办高中,达到当地同级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录取民办高中。
8.对在省外以及跨设区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回户籍所在地录取的随迁子女,须经考生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前提下,考生考试成绩经折算后达到当地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的方可录取。(本地户籍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的居民户籍,且 3 年内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校或其他单位集体户籍、投靠亲属户籍、与户主无亲属关系户籍等不作为普通高中招录的户籍依据)
9. 未注册初中学籍的,不得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今年已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但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应在考试前完成学籍补建。未经市教育考试中心审批录取的学生,不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作为在校生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10.不在学籍所在学校(以当年中招部门录取为依据)或无初三(含往届)学籍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不得录取到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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