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30 10:33:57
二、录取办法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必须坚持“学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地与升学地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考生自主选择学校、学校择优录取学生的“双向选择”原则,坚持公、民办学校按照统一招生时间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依据:
(一)学生报考志愿;
(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成绩在所填报高中学校的排序;
(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综合素质评价为B等级及以上者,省级省级示范性高中和一级学校方可录取;综合素质评价为为C等级及以上者,一般高中方可录取。缺少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或综合素质评价为D级者,一般高中不得录取。
(四)体育与健康、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操作考查成绩。不参加体育与健康、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技能考查或物理、化学实验操作技能考查成绩不合格的,省级示范性高中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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