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4-23 20:02:46
六、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1.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分配生(含保送生)、普通生、民族生、特长生申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申报工作另行文)进行录取。丽水中学、缙云中学委培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确定。
2.为切实加强优质特色普通高中建设,支持普通高中立足自身资源优势,针对学生特点,开展多样化特色办学,继续开展普通高中提前自主招收初中保送生工作,继续开展委培生招生工作。保送生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治理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招生秩序的通知》(浙教基〔2017〕122号)和《丽水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普通高中提前自主招收初中保送生工作的意见》(丽教基 〔2018〕4号)执行,委培生招生另行文。
3.除有委托培养任务的学校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
4.继续实行省一级特色示范普通高中(含原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分配生制度,分配生招生指标达到招生计划的50%以上。招收分配生在招生前由县教育局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具备报考所在初中学校连续两年以上学籍并实际就读的的应届毕业学生可享受分配生政策。分配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县教育局划定。
5.中职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三年制新生由县教育局负责审核录取,优质特色专业可按一定比例开展跨区域招生。
6. 中高职衔接5年一贯制、“3+2”分段制和五年制学前教育等专业面向全市招生,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负责审核录取。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在初中学业考试后,单独提前进行。
7. 已被录取为保送生的学生是否参加初中学业考试,由学生就读初中学校负责征求意见确定。其余学生均须参加初中学业考试,未参加初中学业考试的学生将不得被普通高中录取,不能取得《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
8.考生必须按规定报考,所有考生的报考信息和志愿填报信息(含放弃填报志愿)的纸质文本需经考生和家长进行书面确认,并报招生考试机构备存。
9.普通高中录取工作仍实行学业考试成绩统一公布后,分县(市)录取的办法进行。各高中根据考生志愿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和办法按照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县教育局制定。
10. 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需达到2A2P及以上。
11. 实行特长生单列招生。特长学生是指在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主要是艺术、体育、创新发明、信息技术、自然科学、文学创作等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应事先在招生章程中提前明确招收特长生的类别、数量、标准等,并根据学生的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进行考核录取,其中升学考试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30%。招生学校要将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录取方案中详细列明,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专业测试应在初中学业考试前完成,入围名单经公示后报县教育局。录取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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