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4-9 11:40:59
根据《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江西省基础教育课改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赣教基〔2008〕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高中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打造办学特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普通高中特色办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特长生招生办法
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特色发展的需要,可从统招计划中划出一定比例招收艺术、体育、科技等特长生或特色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特长生资格条件
1.必须是应届初中毕业生。
2.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C等(含C等)以上,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中考。
3.报考重点高中应在初中阶段参加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或由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竞赛、艺术展演、信息技术、科技创新、机器人竞赛、全国少儿计算机考试等。体育竞赛获得省级单项前六名(或市级前三名)或省级集体项目前三名(或市级前二名)的主力队员;艺术展演活动的文艺、美术、书画、摄影作品等、信息技术、科技创新、机器人竞赛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全国少儿计算机考试在初中阶段获得铜牌及以上证书者(比赛项目见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4.重点建设高中特长生和一般高中特色班招生资格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
(二)报名
由考生携带相关证件(成绩证书、秩序册、成绩册原件、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参加集体项目比赛的学生运动员还必须提供参赛场次表原件,或加盖主办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在报名规定时间内(4月14-16日)到高中招生学校报名,仅限报一所高中学校(报考重点高中按中考报考“重点一志愿”与所报特长生学校相符,报考重点建设高中按中考报考“重点二志愿”与所报特长生学校相符)。
(三)资格认定
考生须提供成绩证书、秩序册、成绩册原件、获奖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各招生高中学校统一收集好相关证件及复印件、报名表,在4月20日前分别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县(区)教体局基教股审核认定。资格认定后,由市、县(区)中招办向社会及考生所在学校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业加试
特长生需通过专业加试后择优录取。高中学校需招收艺术、体育、科技等特长生的,应当在4月13日前向市教育局体卫艺科或县(区)教体局基教股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招生方案,获批准后,由市、县(区)中招办等有关科室会同招生学校共同组织实施。特长生加试时间全市统一为4月27-29日。加试地点设在招生学校内。
(五)特长生录取
1.各招生学校须将特长生专业加试成绩及专业合格名单于5月26日前分别上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县(区)中招办审核,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中考分数公布后,按照报考重点高中和重点建设高中中考成绩不低于该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的65%的考生进行录取。已录取为特长生的考生,不再参加其它高中招生录取。一般高中市二中、市三中、市六中从今年开始招生特色班,分别在三所学校统招录取完后进行,原则上不低于该校录取线30分以内(在录不满的情况下可适当降分,但不得低于农村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学校自主招生。
(六)招收名额和范围
招收艺术、体育、科技等特长生的学校,市直重点中学:新余市第一中学、新余市第四中学、新钢中学在招生总计划中各安排10名;重点建设高中安排15名。一般高中市二中、市三中、市六中三所学校各自从本校招生总计划中安排40名招收特色班。分宜县特长生、特色班招生由分宜县中招委自定,报市中招办备案。各招生学校只准招收学生生源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不准跨县区招生。
三、保障措施
各学校要加强组织管理,成立特长生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方案。要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培训制度、监督评估制度、申诉、复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实现考试与招生的公正、公平、公开,杜绝腐败现象。
(一)公示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各招生学校应将特长生招生方案和加试办法等及时向社会公示,特长生名单应在学校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诚信制度
招生学校须在4月13日前将招收特长生的招生简章报市教育局体艺科或县(区)中招办,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要建立考试和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测试、招生录取的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对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培训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参与招生、考试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确保考试评价与招生录取的信誉。
(四)督评估制度
教育行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对各项考试、综合素质评定以及高中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全程监控各项工作进程,对工作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要给予纠正、及时的处理。
(五)申诉、复议制度
考生如对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考试成绩和录取有异议,可直接向所在初中学校、招生学校或招生部门提出申诉,由学校和招生考试部门进行调查,实事求是地做出恰当处理。学生不服学校处理意见的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复议,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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