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3-27 8:36:1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71号)精神,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签署的“学校美育发展备忘录”要求,促进本市高中阶段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顺利进行,现就201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文艺特长生的范围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的文艺特长生须是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音乐、舞蹈、戏剧、器乐、书画等项目的优秀团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团员总数的10%。
二、文艺特长生的条件
在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连续团龄2年以上,思想品德优良,在团和就读学校艺术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经全体团员民主推荐和团测试,初三阶段被评为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是艺术团团籍档案完整的正式团员,并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三、文艺特长生降分录取标准
经市教委批准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的优秀团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可送档录取(不含“零志愿”和“名额分配”招生);招收一般团的优秀团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可送档录取(不含“零志愿”和“名额分配”招生)。招收文艺特长生的高中阶段学校名单及可推荐文艺特长生的市级学生艺术团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
四、对高中阶段学校和项目的规定
(一)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各分团挂靠学校,可招收对口项目的文艺特长生。
(二)经市教委认定为设置艺术特色项目的学校,可招收对口项目的文艺特长生。
(三)各类学校应根据被批准设置的项目招收对口项目的文艺特长生。
五、文艺特长生招生录取办法
(一)各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须制定招生办法,并报区教育局或学校主管部门确认后,于3月30日前通过学校网站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
(二)在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经所在团考核,被评为优秀团员的,填写《2018年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初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见附件3),经所在团、就读学校、区教育局及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认定,并在就读学校校内公示一周后,才能取得文艺特长生资格。具备文艺特长生资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名单须于4月15日前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由市、区统一公示。
(三)取得文艺特长生资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填报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在对填报本校的文艺特长生进行专业测试后确定拟降分录取的文艺特长生名单,并于5月14日前报学校所在区中招办,由区中招办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后,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统一公示。未被确定为拟降分录取的文艺特长生则进入中招后续的录取程序。
(四)确定为拟降分录取的文艺特长生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录取时按考生成绩及文艺特长生降分录取标准由区中招办统一投档录取。
六、文艺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上海市学生艺术团的规范管理。上海市各学生艺术团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可推荐文艺特长生的艺术团要明确推荐工作的责任人,建立健全推荐方法、艺术团团籍档案、优秀团员标准和考核推优程序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规范推优操作程序。经核准可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以及拟降分录取的文艺特长生名单都必须公示。未经本校公示的考生,就读学校不得进行资格审查,未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考生,各区中招办不得降分投档,招生学校不得降分录取。
(三)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文艺特长生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文艺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凡未经规定程序甚至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取降分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录取资格和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校对降分录取的文艺特长生应认真审核其艺术团团籍档案,了解其参与学校艺术活动、发挥艺术特长的情况。降分录取后,学校对降分录取的文艺特长生应有相应约定,以保证其参加学校对口艺术项目活动,否则退回原考分相应的学校。
七、其他要求
(一)各区教育局可依据本文件有关精神,对市学生艺术团挂靠学校、市级文艺特色项目学校以及区级艺术特色项目设置学校的文艺特长生招生工作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明确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人数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二)按照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区级艺术特色项目设置学校的文艺特长生招生工作,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相应方案并组织实施。区级艺术特色项目设置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应在本区范围内进行。
联系人:蒋萍芳;联系电话:23116753;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3004室,邮编: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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