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更新时间:2017-9-5 15:44:27

统一录取
(一)普通高中录取的条件及办法
普通高中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结合考生的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批次,按志愿投档,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
1、录取条件:
(1)录取普通高中学校计划生、扩招生的基本条件为:综合素质评定C级以上(含C级),初二级生物、地理学科学业考试的成绩在C等级以上(含C级);
(2)录取优质普通高中指标生的基本条件为:综合素质B级以上(含B级),初二级生物、地理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在C等级以上(含C级);
2.录取办法:
(1)普通高中学校按平行志愿投档,以各学校招生计划为依据,按招生计划与录取人数1:1比例进行投档。投档前先将考生按中考各学科成绩和政策性加分合并成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数出现同分时按政策照顾“优先录取”对象优先予以录取后,再按考生学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学业成绩出现同分时再按考生综合素质等级从高到低(等级顺序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进行排序;同分同综合素质等级考生按学科得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学科间优先顺序从高到低依次如下:数学、语文、英语三科总分,数学,语文,英语,思想品德,物理,化学,历史,体育)。然后根据排序情况逐个检索考生,排序高的考生优先按其学校志愿顺序依次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出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即向该学校投档。
(2)公办普通高中扩招生录取严格按投档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同时设置最低录取分数线,省一级以上(含省一级)学校扩招生录取分数控制在本区域该校录取计划生分数线下80分以内;市一级学校扩招生录取分数控制在本区域该校录取计划生分数线下100分以内。
(3)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今年继续安排50%的计划生招生名额,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和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直接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录取办法另行通知。
汕头市金山中学、汕头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在各区县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剩余招生指标由市招生办统一调剂。
3.其他。
(1)各学校不得擅自更改录取结果。各学校的计划生、指标生一经市、区县招生办录取,其他学校不得再按计划生安排入学,否则,市教育局将不承认该生学籍。
(2)汕头市金山中学和汕头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招收的计划生、指标生和扩招生,由上述区县招生办组织录取,并于录取当天上午10时前将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名单报市招生办。
(二)各类学校录取及送审时间安排
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间为7月上旬至中旬。分四个批次进行,即:①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含同级民办学校);②省一级普通高中(含同级民办学校);③市一级普通高中(含同级民办学校);④其他普通高中(含民办学校)。
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招生办应于7月14日前向市招生办上报普通高中录取数据。
2.各类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秋季第一阶段录取时间为7月19日-28日,统一在省中招服务平台进行录取,新生录取名册打印及备案时间为9月4日-8日。
秋季第二阶段录取时间为8月22日-11月9日,未完成招生任务的学校可自主组织生源,通过省中招服务平台办理录取手续,新生录取名册打印及备案时间为11月13日-17日。
为加强招生工作的针对性,确保招生数据的准确性,8月22日,广东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将清空已被录取但未注册的学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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